上海市普陀区。邵某(男)与计某(女)于2018年结婚,婚后先育有一女随丈夫姓,后育有一子,随妻子姓。自儿子出生起,夫妻俩就因孩子姓氏和抚养问题争执不休、选择分居,两个孩子均随母亲共同生活。2023年两人选择离婚,男方要求抚养女儿邵小某,儿子计小某则归妻子抚养。妻子不同意,要求两个孩子均由自己抚养。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夫妻二人在经济基础层面均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和条件,但两人分居时,女儿邵小某仅2岁多,儿子计小某则刚出生,孩子在与母亲共同生活中已形成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对母亲有更深的情感依赖,目前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该年龄段的幼儿而言难以适应,故两名子女的抚养权归母亲计某更为妥当。最终法院判决女儿和儿子均随母亲生活,父亲每月支付相应抚养费直至成年。男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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