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上海一对男女因旅游费用问题闹上法庭。2024年9月,陈先生在追求李女士期间,两人商量国庆假期出游计划,决定参加“巴厘岛+泗水7天6晚之旅”,每人费用15,210元,李女士对此费用知情。9月21日,陈先生向旅行社支付了两人的旅行费用共计30,420元。10月2日至8日,两人按计划进行了异国之旅。
旅行结束后,陈先生要求李女士支付她那一份旅行费用,但李女士迟迟未支付。陈先生以不当得利为由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她支付15,210元的旅行费用。李女士则表示,陈先生出资是自愿行为,且之前两人去南京旅游时也是陈先生出的费用。她认为自己在旅行过程中也承担了餐饮和生活用品等费用,双方从未约定费用AA制,因此不同意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前提是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而取得利益。根据双方聊天记录内容,陈先生是在追求李女士过程中,在明知且自愿的情况下为李女士支付了此次旅游费用,而李女士从未同意过由自己承担该笔费用。因此,李女士得益不构成不当得利,也没有其他应当返还的法律依据,法院对陈先生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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