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30日,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原组长马玉星受贿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马玉星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查封、扣押在案的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查明,2008年9月至2023年9月期间,马玉星利用担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常务副主任,济南市历下区委书记,山东省委第四巡视组组长等职务上的便利,直接或承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承揽、产权办理、子女入学等方面谋取利益。他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123万余元。

法院认为,马玉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到案后,马玉星如实供述了监察机关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并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本案中,受贿违法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因此法院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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