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四川省烟草专卖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进行二次审议。条例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了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宣传教育的责任主体,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吸烟(含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危害健康的宣传教育。
条例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扩大了禁烟控烟场所,禁止或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并明确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对于烟草制品的生产和烟草专卖品的运输,草案提出加强对物流寄递环节烟草专卖品运输的监控和溯源管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与公安、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和线索移交的工作机制,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监控和管理。
草案还强调了对类烟产品以及烟草制品衍生品的监管。司法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烟案件时,若涉及行政处罚或需要处理涉案烟草专卖品,应移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还需会同市场监管、教育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烟草制品、新型烟草制品及类烟产品的监管,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草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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