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电动自行车驾驶员在事故发生时未戴头盔,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
王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时,与对向驾驶二轮电动车的李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受伤后入院治疗,经诊断存在颅脑、上颌、面部损伤。双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划分是针对交通事故而言,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及原则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不同,事故责任认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中的责任分担。民事赔偿责任应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结合事故发生时行为人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综合认定。该案中,交警部门虽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原告李某受伤的主要部位在于颅脑、面部,与其未戴头盔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李某对自身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定原告李某应对其损害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驾乘人员在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摩托车时,一定要规范佩戴头盔,既是对个体安全的保护,也是对公共安全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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